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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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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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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大益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代垫的合同价款33053928.65元、利息9447213元(截至2020年7月16日)以及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9.6%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上述债务,原告镇江大益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案涉质权(质权登记编号:321182000136)优先受偿。

如被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153元,由被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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