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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马丑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天水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591626.83元及利息(以4591626.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04%,自2020年6月16日起计算至上述代偿款付清时止)、违约金30万元、律师费8万元、保全保险费6887.4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 二、被告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云鼎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水木金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长宁源农林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90元,由***、马丑子、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云鼎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水木金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长宁源农林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