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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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城县人民医院 正意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忻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车辆维修费共计2,249.3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给原告***车辆维修费共计3,4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原告***负担6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负担34元;鉴定费2,000元(被告***已支付),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负担400元,由被告***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0,开户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