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王学孝死亡造成的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27922.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2435元,由被告***承担2359元,原告***、***承担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