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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偿还164563.17元,并支付以该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自2020年2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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