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北京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北京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款逾期本金14,702.83元,逾期利息3,689.57元,逾期费用6,818.97元,逾期本息合计25,211.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