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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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力来酒业有限公司 浙鑫仓储(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27497号 原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力来酒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康,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鑫仓储(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潘垫村******。 法定代表人:王瑞清,经理。 原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力来酒业有限公司与浙鑫仓储(上海)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力来酒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力来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茅建中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薛佳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