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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各项损失99153.4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1139元,***负担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