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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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0,000,000.00元,或查封三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