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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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顺物流有限公司 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寿光市中岳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寿光市中岳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华顺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赔偿款28800元。 二、驳回原告青岛华顺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被告寿光市中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