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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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 哈密铭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密市民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新22民终607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8)新2201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二、被告***、***、***、***、***、***在继承王学斌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62810.4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14元,由上诉人***、***承担1151.4元,上诉人***、***、***、***、***、***承担1036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856元,由***、***承担10428元,***、***、***、***、***、***承担104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