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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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 山东金城荣基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共同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借款本金93127.15元; 二、***、***共同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借款利息380.16元以及自2019年11月29日起,以贷款本金93127.1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赔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利息损失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垫付的律师费3744元; 上述一、二、三项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可与***、***协议以其位于淄博市淄川区锦绣花苑33号楼1单元302室房产(淄博市房权证淄川区字第××号,房屋他项权利证号为淄川区字第××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可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抵押物在28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五、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2元,减半收取1231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负担115元,由***、***共同负担1116元;财产保全费106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