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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华海航运有限公司 蚌埠华航船务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烟海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 镇江金港港务有限公司集装箱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海事海商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海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汇恩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7388元及利息损失(按每日万分之6.5753利率标准,自2018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烟海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汇恩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人民币55000元、装卸费人民币22235元及利息损失(按每日万分之6.5753利率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烟海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汇恩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人民币11500元; 四、对原告上海汇恩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被告烟海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26元,由原告上海汇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180元,由被告烟海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5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