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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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浩宇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41687.6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3924.37元; 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3924.37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1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号,减半收取2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