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州市长宏机械有限公司 台州市兴浪摩托车部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台州市兴浪摩托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泰州市长宏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64357.90元及该款项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泰州市长宏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2元(已减半,原告泰州市长宏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泰州市长宏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644元、被告台州市兴浪摩托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15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