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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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西安市第五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0174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726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医疗费740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64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844元,鉴定费800元),由原告***承担493元,被告***负担1151元(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承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