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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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贷款本金156676.04元,利息13080.05元,罚息703.79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及自2020年6月1日起至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9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被告承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款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