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中实纺织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益林支行 |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20)苏0612执保1031号 南通中实纺织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你与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0年11月4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阜宁金誉支行的账户一个,账号54×××07,应冻结金额480万元,已(实际)冻结10780.58元;在江苏银行阜宁支行的账户一个,账号12×××14,应冻结金额480万元,已(实际)冻结3189.96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益林支行的账户一个,账号10×××33,应冻结金额480万元,已(实际)冻结0.00元;在工行江苏省盐城阜宁支行营业部的账户一个,账号11×××64,应冻结金额480万元,已(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11月4日至2021年11月3日。 2、于2020年11月10日委托阜宁法院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在农村商业银行阜宁县益林支行的账户一个,账号3209231901201000002367,应冻结金额480万元,已(实际)冻结1718.06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9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