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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科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5民初624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陆美,江苏开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

被告:金科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朋朋。

原告***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科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且原告***也自行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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