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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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科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5民初624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陆美,江苏开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 被告:金科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朋朋。 原告***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科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且原告***也自行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