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丰余(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泉州安华物流有限公司 长城润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城润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永丰余(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归还保理融资本金1,600万元; 二、被告长城润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永丰余(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保理融资本金1,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长城润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永丰余(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42万元; 四、被告***、***对被告长城润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履行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城润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泉州安华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长城润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六、若被告泉州安华物流有限公司履行了上述第五项判决义务,免除被告长城润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相应保理融资债务向原告永丰余(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偿还责任; 七、驳回原告永丰余(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8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60元,共计139,632元,由原告永丰余(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112元,被告长城润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泉州安华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3,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