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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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泉州新容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茶陵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偿还尚欠原告泉州新容建材有限公司的货款186191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4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5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2290元,由被告茶陵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