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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维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三项、第十六项、第十七项、第十八项、第二十项、第二十一项、第二十三项、第二十四项、第二十八项、第三十项、第三十一项; 二、变更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惠安县螺城瑞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396055.47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三、变更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晋江市三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663630.84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四、变更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泉州市丰泽新佳业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190882.08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五、变更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厦门中锐联合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086478.59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六、变更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八项为: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货款1391936.61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七、变更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九项为: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晋江市美惠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435714.17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八、变更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十项为: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泉州鲤城兴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253191.24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九、变更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十一项为: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晋江市益尔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303760.82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十、变更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十二项为: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泉州市丰泽明洋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429793.54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十一、变更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十四项为: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晋江博世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973977.06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十二、变更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十五项为: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晋江协鑫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433877.3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十三、变更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十九项为: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福建省晋江市豪盛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476419.65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十四、变更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二十二项为: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泉州市丰泽区力佳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031621.05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十五、变更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二十五项为: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晋江市罗山光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017382.4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十六、变更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二十六项为: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石狮市万源电器贸易有限公司货款973131.24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十七、变更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二十七项为: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福建晋江凤竹纸品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481199.95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十八、变更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二十九项为: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石狮市雄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139346.48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施培财、王茗芽、庄***、林惠红、吴育红、邱聪明、洪祖良、李琳王朗、黄俊强、陈少琳未按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5413元,由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施培财、王茗芽、庄***、林惠红、吴育红、邱聪明、洪祖良、李琳王朗、黄俊强、陈少琳负担10549元,由惠安县螺城瑞丰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三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中煜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丰泽新佳业食品有限公司、晋江轩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中锐联合工贸有限公司、晋江纬宸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晋江市美惠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鲤城兴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益尔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明洋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标榜化妆品有限公司、晋江博世商贸有限公司、晋江协鑫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鑫正杰商贸有限公司、福州鑫展鸿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新南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豪盛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峰杰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陈埭鑫家润食品商行、泉州市丰泽区力佳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永佳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泉州翔景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罗山光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万源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晋江凤竹纸品实业有限公司、石狮市桦晨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石狮市雄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4864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528127元,由惠安县螺城瑞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3元,晋江市三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37元,厦门市中煜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4.63元,泉州市丰泽新佳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91元,晋江轩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82元,厦门中锐联合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74元,晋江纬宸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3元,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207元,晋江市美惠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12元,泉州鲤城兴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92元,晋江市益尔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98元,泉州市丰泽明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11元,泉州市丰泽标榜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112.72元,晋江博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70元,晋江协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12元,厦门鑫正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11.47元,福州鑫展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0.96元,泉州市新南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4.92元,福建省晋江市豪盛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18元,石狮市峰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24.16元,晋江市陈埭鑫家润食品商行负担64.19元,泉州市丰泽区力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68元,石狮市永佳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91.54元,泉州翔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86.67元,晋江市罗山光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74元,石狮市万源电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62元,福建晋江凤竹纸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17元,石狮市桦晨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96.09元,石狮市雄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2元,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施培财、王茗芽、洪祖良、李琳王朗、庄***、林惠红、吴育红、邱聪明、黄俊强、陈少琳共同负担522296.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施培财、王茗芽、洪祖良、李琳王朗、庄***、林惠红、吴育红、邱聪明、黄俊强、陈少琳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