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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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鸿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天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天实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南方织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绍兴柯桥天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鸿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宿迁鸿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绍兴市柯桥区原中波纺织厂内的东首厂房南面及东面一层隔间出租物及附属设施腾退给原告绍兴柯桥天实实业有限公司; 三、被告宿迁鸿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赔偿给原告绍兴柯桥天实实业有限公司火灾现场清理腾空费用、出租物的重置费用、重置出租物产生的租金损失等合计158785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绍兴柯桥天实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34元,减半收取计15217元,由原告绍兴柯桥天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672元,被告宿迁鸿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545元,当事人应负担的受理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鉴定费30625元,由原告绍兴柯桥天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125元,被告宿迁鸿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500元,上述鉴定费已由原告绍兴柯桥天实实业有限公司垫付,限被告宿迁鸿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柯桥天实实业有限公司214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