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中石化实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中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吉林省前郭洪源油气开发有限公司 扬州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安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庆鹏石油化工经销有限公司 深圳市心怡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德运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第五、六项; 三、四川省中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庆鹏石油化工经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深圳市庆鹏石油化工经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6080.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81327.78元(均已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预交),均由深圳市庆鹏石油化工经销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博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安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前郭洪源油气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中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扬州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心怡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中石化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376080.14元,由四川省中石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45623.21元;深圳市庆鹏石油化工经销有限公司负担30456.93元(已预缴)。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6080.14元,由本院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