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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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货款541687.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7年9月7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7元,由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