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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青岛市红岛人民医院
济南智允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36165.2元。

三、被告***、被告***、被告青岛晟和交通运输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33元,由原告负担10295.06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6937.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2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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