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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双融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双融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51,495元;

二、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双融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51,49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2元,减半收取计3,286元,案件申请费2,277元,合计诉讼费5,563元,由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7-31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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