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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
瑞安市锦湖街道天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借款本金370000元、期内利息603.43元(以借款本金37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5.7%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止,扣减已还的期内利息99.57元)、罚息(以借款本金37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以期内利息603.43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7日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律师费3000元,款交本院转付。

二、被告***、***逾期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瑞安市锦湖街道天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天河村的在建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瑞国用(2012)第100-x号、瑞国用(2012)第100-x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优先受偿范围与编号为2014年天河乐居贷抵字148001号《个人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权的总和不超过264600000元(其中最高债权本金额不超过154000000元)。

三、被告瑞安市锦湖街道天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连带偿还第一项债务与连带偿还编号为2014年天河乐居贷保字148001号《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务的总和不超过264600000元(其中最高债权本金额不超过154000000元);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9元,减半收取计3429.5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5799.5元,由被告***、***、瑞安市锦湖街道天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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