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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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收购原告***所持有的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0.41%的股份,同时支付***股份的税前收购款317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23元,由原告***负担23413元,被告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负担2871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