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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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欧博液压机电有限公司 上海朝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欧博液压机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朝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0,000元; 二、被告丹阳欧博液压机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朝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款项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由被告丹阳欧博液压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