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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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飞天北方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3民初87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3民初87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天津飞天北方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契税及印花税21,452.18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76元,由天津飞天北方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1元;***负担1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7元,由天津飞天北方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2元;***负担1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