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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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常州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博海水泥有限公司 南京度闲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常州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度闲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报酬39350元及利息(利息以3935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南京度闲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取上述居间报酬的同时,向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常州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相应的发票。 三、驳回南京度闲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常州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