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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天海东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建宇实业有限公司
福清玉融服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清玉融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厦门建宇实业有限公司定金268993.40元并支付利息(以268993.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0月16日起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被告福清玉融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建宇实业有限公司保全费18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44元,减半收取2672元,由被告福清玉融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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