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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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1171元、公摊费152元,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二次供水加压电费165.75元,合计1488.75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限二被告在给付案款时直接支付原告)。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