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票市聚鑫矿业有限公司 大连莲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大石桥市周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龙宇矿业有限公司 上海理置贸易有限公司 左权县神头冶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北票市北塔乡于家沟铁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理置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龙宇矿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200万元; 二、被告上海理置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龙宇矿业有限公司偿付借款利息16,055,468元; 三、被告上海理置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龙宇矿业有限公司偿付逾期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5%,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5%,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大石桥市周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左权县神头冶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北票市聚鑫矿业有限公司、大连莲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上海理置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大石桥市周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左权县神头冶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北票市聚鑫矿业有限公司、大连莲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上海理置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上海龙宇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320.34元,由被告上海理置贸易有限公司、***、***、***、***、大石桥市周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左权县神头冶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北票市聚鑫矿业有限公司、大连莲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公告费3,160元,由被告上海理置贸易有限公司、***、***、***、***、大石桥市周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左权县神头冶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北票市聚鑫矿业有限公司、大连莲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2,560元,由被告大连莲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