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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臻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公司
恩施麟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湖北臻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财产损失赔款共计11841.27元,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2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6795.27元,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3046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湖北臻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赔款6795.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计133元(原告湖北臻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负担8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公司负担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5-29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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