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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2018)川0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 二、成都光明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市维可多电子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至2015年补偿款18502309.28元。 三、驳回成都光明光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1437元,由成都光明光电有限公司负担161149.6元,由嘉兴市维可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4028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1437元,由成都光明光电有限公司负担161149.6元,由嘉兴市维可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4028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