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资阳市雁江区百兴汽修厂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阳市雁江区百兴汽修厂给付鄂F×××××号汽车维修费43929元; 二、驳回原告资阳市雁江区百兴汽修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元(已由原告资阳市雁江区百兴汽修厂向本院缴纳),由被告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阳市雁江区百兴汽修厂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