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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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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6273.63元(13941.4元×45%);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305元(2900元×45%);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135元(300元×45%);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7339.75元(16310.56元×45%);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1462.77元(3250.6元×45%);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53257.74元﹝(89017.2元-24000元)×45%+24000元﹞;

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

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6867.65元﹝(12817元-2000元)×45%+2000元﹞;

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拖车费270元(600元×45%)。

上述一到九项共计77911.5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十、被告烟台广科货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697.07元(13941.4元×5%);

十一、被告烟台广科货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45元(2900元×5%);

十二、被告烟台广科货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15元(300元×5%);

十三、被告烟台广科货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815.53元(16310.56元×5%);

十四、被告烟台广科货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162.53元(3250.6元×5%);

十五、被告烟台广科货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3250.86元﹝(89017.2元-24000元)×5%﹞;

十六、被告烟台广科货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540.85元﹝(12817元-2000元)×5%﹞;

十七、被告烟台广科货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拖车费30元(600元×5%)。

十八、被告烟台广科货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诉前鉴定费1040元(2080元×50%);

上述十到十八项共计6696.84元,被告烟台广科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十九、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取转账付款,请将赔偿款及相应诉讼费付至原告***的指定账号(开户名:***,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威海分行营业部,账号:62×××67)。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烟台广科货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1元(原案件受理费2202元,现系减半收取),鉴定费5080元,由原告***负担49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负担5405元、被告烟台广科货运有限公司负担2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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