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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恒达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3314.70元、施救费910元,以上合计16224.70元,扣减已垫付的2000元,余款14224.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外赔偿原告***评估费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60元,由被告***负担140元;笔迹鉴定费用2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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