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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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保险理赔金7276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施救费4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款项直接汇入原告提供银行账户(开户行:临沭农商银行城关支行,账号:62×××26)。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87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1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