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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
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
乐平市后港徐畈金平农资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乐平市后港徐畈金平农资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借款本金1617252.89元;

二、被告乐平市后港徐畈金平农资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1617252.8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乐平市后港徐畈金平农资店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平市后港徐畈金平农资店追偿;

四、被告乐平市后港徐畈金平农资店及被告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存入原告处的保证金4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一并抵扣被告乐平市后港徐畈金平农资店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应付款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94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279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585元,由被告乐平市后港徐畈金平农资店、***、***、***、***、***、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43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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