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凉市崆峒区菲林格尔地板销售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借款本金458342.30元,并支付利息11025.19元,合计469367.49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21日,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6.09%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李某2对被告平凉市崆峒区菲林格尔地板销售部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96元,减半收取4198元,由被告平凉市崆峒区菲林格尔地板销售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