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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米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给付江苏永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款1853027.20元; 二、由江苏永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逾期交付设备违约金3613800元; 三、由江苏永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水电费149016元; 四、驳回江苏永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以上款项折抵后,江苏永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1909788.80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3786元,鉴定费82000元,鉴定人员差旅费2172.26元,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费用4000元,合计141958.26元,由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负担21477元,江苏永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0481.2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747元,由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负担16296元,江苏永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4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