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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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泸州恒大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泸州恒大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11月7日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YS271640)及《泸州恒大城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于2020年5月19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泸州恒大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抵押权预告登记以及所有权预告登记;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泸州恒大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代偿金额554298.86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暂用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泸州恒大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83元,简易程序本院减半收取65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