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借款本金593210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1月19日利息为50579.11元、罚息794457.56元、复利45057.7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上述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对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厂区内×××两座建筑物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南国用(籍)第0009×××号、南房权证房管处字第××号],有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