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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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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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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848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1元,由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7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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