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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编号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900万元、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方法:贷款利息暂计至2014年8月10日为47423.64元,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以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计算,罚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45%计算,复利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3%计算,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45%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编号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00万元、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方法:贷款利息暂计至2014年8月10日为26346.47元,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28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计算,罚息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45%计算,复利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28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3%计算,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45%计算);

三、被告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编号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00万元、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方法:贷款利息暂计至2014年8月10日为30128元,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8月25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2%计算,罚息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08%计算,复利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8月25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72%计算,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08%计算);

四、被告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编号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00万元、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方法:贷款利息暂计至2014年8月10日为28109.76元,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罚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复利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

五、被告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编号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00万元、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方法:贷款利息暂计至2014年8月10日为32900.16元,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6%计算,罚息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79%计算,复利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86%计算,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79%计算);

六、被告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编号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450万元、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方法:贷款利息暂计至2014年8月10日为29610.14元,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以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6%计算,罚息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79%计算,复利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86%计算,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79%计算);

七、被告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编号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450万元、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方法:贷款利息暂计至2014年8月10日为29610.14元,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以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6%计算,罚息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79%计算,复利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86%计算,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79%计算);

八、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七项债务在其所担保的债权最高数额4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在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九、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七项债务在其所担保的债权最高数额4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十、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被告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七项债务对被告***名下位于鹤山市××号房地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所担保的债权最高数额462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一、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被告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七项债务对被告***名下位于鹤山市××号房地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所担保的债权最高数额655.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被告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七项债务对被告***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商铺(房地房地产权证号****)、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号**商铺(房地房地产权证号****)、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商铺(房地房地产权证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所担保的债权最高数额4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三、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902.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55902.31元(已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预缴),由被告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2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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