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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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宝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冠大机电有限公司 南京中科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南京冠大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唐山宝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货款人民币842400元。 二、由被告南京冠大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唐山宝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648000元为本金,以万分之六/日为计算标准,自2019年8月6日至该本金付清之日止;并以194400元为本金,以万分之六/日为计算标准,自2019年8月15日至该本金付清之日止;同时前述两项违约金总额之和以388800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唐山宝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40元,由原告唐山宝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40元,被告南京冠大机电有限公司负担6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