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除已为***支付的医疗费五万七千七百二十五元六角一分、护理费四千三百二十元以外,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再给付***病例复印费二十八元八角、住院伙食补助费二千三百元、营养费二千二百五十元、护理费四千三百二十元、鉴定费三千零七十七元九角二分、残疾赔偿金六万一千一百九十一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交通费五百八十元、财产损失费五百零八元,共计七万九千二百五十五元七角二分(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已垫付五百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九十一元,由***负担二百元(已交纳),由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八百九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